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般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地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14周岁以上 (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4、上述1、2、3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省市职业介绍中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木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省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木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5、在外地工作的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 (计划单列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曲人才交流申心出具意见。
6、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7、在当地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当地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