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旅游者最为 关注的问题之一。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等机构多次召开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关于旅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旅游安全工作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应了解一些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
按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也就是实行在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其中以旅游经营单位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要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1.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