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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着力开展矿产资源整顿
文章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0-27 10:25:38
鲁甸县采取六项措施规范矿产资源。一是坚决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对无证采矿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发出关闭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将开采设备拆离矿山;有关部门对其停供生产用电、停供炸材,并收回各自发出的有关证照等。二是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资源,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停产整顿。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相应收回各自发出的证照,并按无证开采依法进行关闭。三是对越权发证的,依法吊销其越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追究发证机关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发证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四是对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的,视其为无效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五是及时纠正在《采矿许可证》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基础材料不完善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办证条件或隐瞒相关材料骗取《采矿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六是对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3个月后仍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相关要求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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