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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万柏林区"11•23"红花沟矿难处理有果
文章作者:王琨  来源:太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09-23 16:04:29
  由于生产管理混乱,太原市万柏林区红花沟煤矿于去年11月23日发生了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近日,在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安监员刘晋明,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红花沟煤矿事故发生后,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及时介入进行了调查。经查,2003年10月22日,刘晋明被万柏林区政府任命为驻矿安监员。2004年9月2日,刘被派驻红花沟、猪场、水草洼3座煤矿担任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煤矿日常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身为安监员的刘晋明在工作期间,不依法认真履行其对红花沟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放任其违规生产,致使该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并在越界开采处长期违规存放爆炸物品。由于该矿生产管理混乱,导致了2004年11月23日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造成12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30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调查人员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煤矿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在没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井下界外私藏大量爆炸物品,并将雷管炸药混放,冒落的岩石砸响了雷管并引爆了炸药;间接原因在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井下越层越界非法开采,超能生产。被告人刘晋明作为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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