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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规定 “耗能建筑”最高可罚三十万
文章作者:李涛  来源:太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09-21 16:22:44
  记者昨日从山西省建设厅获悉,我省新出台的《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对“耗能建筑”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数额。规定从即日起,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节能建筑”是指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根据《办法》,我省新建民用建筑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我省将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能效综合测评,对于测评合格的新建民用建筑,将发放《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志标牌。对于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将一律不予验收。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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