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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交总公司预收风险抵押金不合理
文章作者:  来源:太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07-20 10:29:32
  昨天,市民马先生向本报反映,上星期,他去应聘市公交总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考试和体检均顺利通过。然而,就在双方准备签合同时,市公交总公司却要求他先交两万元的事故风险抵押金。马先生质疑,公交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马先生是一名长途客运车司机。本月初,他得知市公交总公司要招聘公交车驾驶员的消息后,觉得在市内跑公交要比跑长途更安全、轻松一些,再加上自己的年龄和经验等条件都符合要求,便去报了名。7月15日,在考试和体检都合格后,市公交总公司要求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的合格人员,每人先交纳两万元的事故风险抵押金,才能签聘用合同,并且声明,若在聘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支付赔偿金时,公交公司将从押金中提钱赔偿受害者。

  马先生在反映问题时说,《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收取保证金、押金等,公交公司收取抵押金的做法不合理。同时,他认为,开车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技术再高的司机也不能保证不出事故,公交公司不应该以这种方法让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马先生还表示,若公交公司坚持要收抵押金,他将放弃这个工作。

  随后,记者电话与市公交总公司劳资处一位姓彭的处长取得联系,对方介绍,此次招聘中,他们确实要求应聘人员交纳一定的押金。这主要是因为,此次招聘的全是临时职工,暂时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公交车驾驶员行业风险比较高,工作中容易发生各类事故,为防止发生事故后,驾驶员不负责任、临时脱逃,公司才要求所有聘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先要签订一份协议,并交纳两万元的事故风险抵押金。彭处长还一再强调,他们已向应聘人员承诺过,如工作期间发生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事故,才会从押金中扣除;如未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双方合同到期后,公交公司将连本带息向聘用者返还抵押金。

  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据此,公交公司的上述做法肯定不合理,应聘者可以将详细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将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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