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57名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案。
杨正东等57人,均系四川来宁打工的农民,受雇于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从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分别承包了丰泽园小区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和大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均已交付使用。但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未向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付清工程款。而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以暂无付款能力为由,拖欠杨正东等57名农民工劳务费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对拖欠杨正东等57人劳务费47万元无异议,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作为法人,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青海工程处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