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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患病罪犯刑罚执行成难题
文章作者:陈晓虎 刘晓莉  来源:新华网宁夏频道
发布时间:2005-11-10 10:54:56
  近日,宁夏一男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2年徒刑后依然“逍遥法外”,引起受害人家属不满。后据调查,因该男子患病,被判刑后羁押场所不能接收,法院又不能代替刑罚机关执行刑罚,以致于出现此种状况。据介绍,患病罪犯刑罚执行在全国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难题。
    
    据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刑庭庭长王海滨介绍,近两年来,西夏区法院共碰到5起类似状况。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因为患有甲、乙、丙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不能收监接受应有的惩罚。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再行暂予监外执行,到指定医院做检查鉴定,无形中增加了费用,拉长了审判周期,影响审判效率。同时,本该接受惩罚的罪犯因为法规规定不予收监的疾病和易引发危险的病,就逃避了惩罚,等于放纵了罪犯,对于其他罪犯以及受害人都显得不公平。
    
    患病罪犯刑罚执行问题尤其对于有吸毒史的罪犯更难解决。由于吸毒,罪犯很容易染上各种传染性疾病。患有传染性疾病罪犯监管场所不能收监,即使被暂予监外执行,也无法知道什么时候能治疗好。这类患病罪犯的刑罚执行往往缺少了监督,法院判决等于一纸空文。王海滨建议国家应该尝试设立专门的监管场所,从侦查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开始,到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刑罚,让这类罪犯有去处,避免使一部分不明法律规定的人对法律公正性产生怀疑。
    
    宁夏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教授王幽深认为,艾滋病嫌犯、罪犯患病的事实不能成为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他建议:建立对这种特殊人群的隔离关押制度;建设集救治、改造、关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关押场所或监狱;建立医务、警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预防和保险制度。这样也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另外,确立监外执行本身也有合理的成分,比如对其他在押罪犯负责,对确有疾病的罪犯也是一种人道主义待遇,但如果缺少监督措施,也会使在押罪犯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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