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吉林分站
长春主要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正式出台
文章作者:杨惠  来源:城市晚报
发布时间:2005-11-16 13:12:06
 “停车场对即停即走的车辆一律不得收费。”近日,长春市发改委批复了长春市几个主要小区物业停车费标准,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

    1、大连万达集团长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明珠一期居住区)停车费标准:在保证小区道路车辆正常通行情况下,地上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85元/台月(业主车辆),临时停车2元/台次(非业主车辆),过夜车3元/台次(非业主车辆)。

    2、吉林省祥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停车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2元/台次(不分车种型号)。

    3、长春房地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好景山庄分公司停车费标准:在保证小区道路车辆正常通行情况下,地上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80元/台月,临时停车2元/台次,过夜车每台次加收3元。

    4、长春冠宇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停车费标准:1吨以下小型货车2元/车次,超过1小时的加收2元,但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3吨以下1吨以上的货车3元/车次,超过1小时的加收4元,但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8吨以下3吨以上的货车5元/车次,超过1小时加收6元,但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8吨以上货车8元/车次,超过1小时的加收8元,但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0元。

    5、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奥花园A、B、C、D小区)停车费标准:在保证车辆正常通行情况下,地上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70元/台月,临时停车2元/台次(出租车15分钟内,外来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过夜车每台加收3元。

    长春明珠一期居住区与吉林省祥宇物业的停车费标准从11月5日正式执行,其余停车费标准均从11月5日试行,试行期一年。长春市发改委要求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长春市发改委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市发改委发放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收费前需到市发改委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票据。如果有收费与服务不一致,乱收费的行为,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
  • 长春居民10月水电燃料支出大幅增加
  • 吉林省辟“绿色通道”助乡企“快跑”
  • 祝业精想邀请瑞典王室来长春“赏雪”
  • 吉林省困难农民工打官司可减免仲裁费
  • 长春把未来3年作为棚户区改造攻坚年
  • “煤热联动”吉林今冬热费暂不会涨价
  • 龙嘉机场5年建成产值百亿空港经济区
  • 吉林省防禽流感设五关卡守“南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