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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政府给补差
文章作者:常旭  来源:城市晚报
发布时间:2005-10-26 11:43:54
  近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这个政策的基点是“以土地换社保”,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集部分征地补偿资金,个人和集体为总筹资额的70%-80%,政府补助部分为总筹资额的20%-3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和范围是: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规定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享受待遇。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后,按月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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