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困扰港府、公务员和公众的公务员减薪案,昨天终于结束,香港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在公务员减薪官司中胜诉。
终审法院认为,上诉庭裁定政府立法减薪违反《基本法》是理据不足,判词指出,《基本法》第100条未有禁止更改公务员薪酬福利条款,又重申政府有权因应特殊情况,提出紧急非惯例法律条文,加上立法减薪属一次过性质,没有破坏公务员制度本身,故政府在诉讼获得最后胜利,扭转一次过回吐96亿元予公务员的命运。
据悉,特区政府为应付财政赤字,先后于2002年立法减薪,又于2003至2005年推出减薪方案,但有公务员团体对此不满,亦有个别公务员挑战政府决定,入禀法庭,展开为期长达两年多的诉讼。
案中主要争论点在于如何诠释《基本法》中有关“公务员雇用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的条文。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在判词中表示,条文只求公务员的“薪金、津点及福利待遇及服务条件”“不低于”回归前的标准,并无禁止或限制港府不能作出更改,只要有关的更改未有令受聘条件低于原有标准,便不违反《基本法》。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宣布裁决时亦表示,两次减薪均经立法会制定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故政府没有违反《基本法》第100条及第103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