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要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保持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这是记者6月8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得的消息。目前,广西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正根据这一办法制定相应标准。
据介绍,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为了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市、县按管理权限审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建设厅备案。同时,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媒体上公布。
据了解,为了保证最低收入家庭生活的稳定,该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减收租金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提高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租金的承受能力。
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应当按年度签约,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