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动员大会,《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3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并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会上,德宏检验检疫局的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李长江局长、葛志荣副局长在检验检疫系统商检法实施条例宣贯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云南检验检疫局程迪龙局长在云南检验检疫局贯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了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和新修订的《商检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理顺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部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同时,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更增强了与新修订的《商检法》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在衔接上的适应性,也增强了入世后在面对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适应性。
在学习了国家局、云南局领导的重要讲话之后,德宏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丽芬同志指出: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强化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提供了更有利、更详尽的法律保障,每位干部职工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新《商检法实施条例》,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的能力和水平。在学习贯彻上要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认清形势,明确任务;(3)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在落实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上:(1)要加强领导,迅速传达;(2)要深入学习,转变观念;(3)要广泛宣传,大造声势;(4)要主动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5)要完善制度,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通过此次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动员大会,将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开创检验检疫工作新局面和促进地方对外经济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也能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