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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游条例通过 游客买到"Y"货旅行社先赔
文章作者:李 鹏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时间:2005-10-20 15:46:22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旅行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将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此条例将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

  该《条例》规定,“因住宿、餐饮、交通、旅游区(点)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航空交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用。”

  以上各项,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该旅游商店经营者追偿。

  先行赔偿制为游客撑起“保护伞”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重庆市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稿)》,《条例》规定,一旦旅游者旅行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将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条例》规定,因住宿、餐饮、交通、旅游区(点)等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航空交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同时,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店或商品加工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退(换)商品;如不能退(换),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该旅游商店经营者追偿。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组团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用;组团旅行社垫付医药费用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如果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此外,旅游高峰期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也有望建立,游客能及时了解主要旅游区的住宿、交通等状况,以及境内外旅游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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