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三类人员将成为救助对象,大病患者全年将可获得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据悉,救助对象分为下列3类:(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救助标准:1、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具体病种由各试点县、市、区确定)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救助对象(一)、(二)类人员为1000元左右,(三)类人员为3000元左右。2、救助比例: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3、救助额度:对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8000~10000元;对常见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3000元。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